停课不停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升本资料 > 法学 >

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合同法总论(八)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特征:
1.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2.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3.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即具有一定任意性。
4.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5. 违约责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但在现代立法上又有发展。(涉及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如担保、代位权)
6.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其含义是:一方面,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辅助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应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进行事实后果归属判断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或标准。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不是违约方的主观心理状态,即不考虑过错问题。
合同法分则对有名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规定。
(1)过错责任,如承运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时承运人负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无偿保管人的过错推定损害赔偿责任;
(3)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一些情况发生时,债务人有权要求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

(一)作为和不作为。
(二)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
(三)不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和迟延履行。
1. 不履行,包括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
2. 不适当履行,即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09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中的一种,其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继续履行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
1. 一方有违约行为;
2. 非违约方坚持主张;
3. 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二)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过分高于”,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
1. 特征:
(1)违约金一般为合同中具体的诺成性特约,是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例外情况由法律直接规定。
(2)只有出现违约行为时,才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体现为金钱之债。
2. 种类:依据不同的功能,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1)赔偿性违约金,主张后不得要求对方再作继续履行,主要是为了弥补违约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2)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的违约金,其性质决定了受害人除请求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只有在针对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时,才承认惩罚性违约金。

(三)定金

1. 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替代物。
特征:金钱性、预付性、担保性、从属性和实践性。
2.定金的数额
定 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定金与违约金选用
合同中既约定有违约金,又约定有定金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并用。

(四)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货币。
1. 适用条件
(1)确有实际损失。
(2)有违约行为。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定金或违约金没有约定或二者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2. 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主要包括:
(1)利润损失。
(2)利息损失。
(3)自然孳息损失。
(4)可预见的损失。可以分为:
①直接损失:违约直接造成财产的减少。
②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
3. 《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措施。
这些措施为: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六)其他责任形式
包括单方解除合同、价格制裁等。

联系电话:0371-55939155
网站:http://www.trzsb.com/
QQ群:814334624 天任专升本交流群
QQ号:2337994759 在线咨询

好课推荐

122河南专升本全年集训营

¥19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222河南专升本秋季集训营

¥17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322河南专升本寒假集训营

¥11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422河南专升本走读集训营

¥12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专升本互动

微信公众号:河南天任专升本

专升本最新动态推送

备案信息:豫ICP备2023009672号-1 Copyright © 2007-2020 trzsb.com
总部咨询电话:0371-55939155
郑州天任升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