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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用益物权(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与特征:
1. 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土地承包以农户为单位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物权法》第126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127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新承包人通过与原承包人签订转包、转让或互换合同或者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易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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