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升本法学之物权法概述(二)
- 发布时间:2020-09-16 10: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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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概念:
平等保护,是指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的平等保护。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
(二)平等保护原则基本内容包括:
1. 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地位。
2. 适用规则平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物权法》所确立的规则。
3. 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受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一物一权原则
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例外: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2)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总则》第116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概念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内涵)
1. 物权的种类法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创设。
2. 物权的内容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 物权的变动方式法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4. 物权的效力、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如不动产质权。
2. 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如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设立。
3. 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限制当事人在物权领域的自治空间,维护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原则
1. 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事实的方式。
“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 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经公示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排他的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即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之效力。
1. 所有权之间×(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2. 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同一标的物上所有权和他物权可同时存在)
(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妨害,以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也称为物权请求权。包括:
1. 请求确认物权。
2. 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 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 物权间的效力优先规则
(1)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
(2)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3)如果物权均进行登记,则先登记的物权优于后登记的物权,如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4)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则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发生冲突时,质权优先。
(5)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且均不占有,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无优先性问题,如多个不登记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按债权比例受偿。
2. 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9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优先受偿权,即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3)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