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课不停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升本资料 > 法学 >

河南专升本法学之人身权(二)

人格权

《民法总则》第109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2.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权利
(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3)人格权具有平等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要求的基本权利。民事主体享有无差别的人格权。
(4)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一般人格权

1. 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2.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通常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具体人格权

《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一)生命权△

1. 概念: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故为独立的人格权。
生命权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权的客体: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保护对象:人的生命活动能力;实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

2. 基本内容
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2)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3)司法保护请求权,即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生命危险的权利。

(二)身体权△

1. 概念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身体与生命即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身体是人的生命得以存在的物质载体没有身体也就没有生命,而生命是自然人身体的活动能力,自然人的身体只有具有生命的前提下,才能称其为身体。身体因创伤而受损,生命因死亡而受损,两者泾渭分明,不可混淆。

2. 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
(3)内容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的维护及对肢体、器官和组织的支配,故身体权属于支配权
(4)身体权是不可转让的基本人格权。
3. 基本内容:
(1)保持身体完整权:保护自然人的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
(2)身体合理支配权: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等身体组成部分。

预测题:
甲向乙求婚,遭拒绝,甲恼羞成怒剪掉了乙飘逸的长发,乙因此忧郁成疾。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健康权
C.身体权 D.肖像权

(三)健康权△

1. 概念
健康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维护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

2. 特征:
(1)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健康有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通过这两个要素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得以维持。
(2)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自然人的有生之年具有不可转让性。

3. 健康权的基本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维护权
(3)健康利益支配权。自然人有权支配其健康利益,如健康受损的危险进行人体试验,从事危险性极大的体育竞技活动,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

4. 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的区分:
侵害生命权意味着生命不可逆转的丧失,侵害健康权的结果是健康受损,健康受损后经过医治可以康复或好转。生命权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生命安全与生命价值,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某一侵权行为侵犯的究竟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以侵害的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的侵害目标为判断标准。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如污染环境致人患病;同样,侵害身体权也不当然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

(四)姓名权△

1. 概念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2. 特征:
(1)是以自然人的姓名为客体的人格权。姓名表明的是人格而不是身份。
(2)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抛弃。

3. 基本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预测题:
甲、乙系父子关系。乙在注册公司时,将其父甲登记为股东之一,后被甲发现。因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乙的行为(    )。
A.合法,属于法定代理              B.合法,属于无因管理
C.非法,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非法,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五)名称权▲【注意与姓名权的区别】

1. 概念: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预测题:
甲谎称是乙公司的代理人,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甲侵权了乙公司的(   )。
A.姓名权      B.商标权
C.名誉权      D.名称权

2. 特征
(1)名称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名称权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
3. 基本内容:
(1)名称决定权。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名称的确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侵犯、盗用、仿冒其他组织的受法律保护的名称,并且应当依法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
(2)名称使用权。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在登记的地区内,他人不得再登记该名称经营同性质的业务;未经登记而使用者,同样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
(3)名称变更权。变更名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4)名称转让权。在我国,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企业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除转让外,名称权人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此外,可转让的商业名称权还可以继承。

(六)肖像权

1. 概念: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 特征:
(1)肖像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体限于自然人
(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
(3)肖像权是专有权。肖像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故肖像权属于专有性的权利。只有肖像权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肖像的使用权属于肖像权人,只有肖像权人方有权利转让。

3. 基本内容。
肖像权属于支配权,其内容是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支配,具体包括:
(1)肖像制作权。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肖像,肖像的制作形式、肖像载体所用的材料;有权决定是由自己抑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合法的方式使用并获得一定的收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原则上不得使用其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损毁、丑化、玷污其肖像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4.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侵害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2)侵害人客观上具有使用他人肖像的权利。
(3)侵害人使用他人肖像未获权利人的允许。

做题技巧: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使用人物肖像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3)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在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4)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5)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旨在行使正当的與论监督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作为证据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6)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7)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以上被侵犯肖像权的自然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

真题:
(2015年单选)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七)名誉权▲【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1. 概念:
名誉权中的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预测题:
甲将乙的照片和联系方式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是个骗子。经查,甲所言与事实不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A.姓名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荣誉权

2. 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预测题: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以由法人享有的人格权是(    )。
A.姓名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2)名誉权的客体为名誉。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3)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尤其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而言,名誉权与其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

3. 基本内容:
(1)名誉保有权。即保持自己的使社会评价不降低、不丧失以及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社会评价的权利。
(2)名誉维护权。权利人对于其他任何人都享有不得侵害自己权利的不作为请求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其名誉权的法定义务。
(3)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从事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并可享有因此获得的合法利益。依照通说,名誉权不得抛弃,也不得转让和继承。

4.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补充)
(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诽谤,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侮辱有三种:①暴力侮辱。例如:当众剥光他人衣服;②口头侮辱和动作侮辱。例如:以猥亵、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当众焚烧他人的照片;③文字侮辱。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八)隐私权▲

1. 概念:
隐私,是指私人生活中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也称私人信息、个人秘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2.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自然人的隐私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晓和干涉的个人情报和资讯。
(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
(4)隐私权公开属于一次性的权利

3. 基本内容▲【选择】:
(1)隐私保密权。即保持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不为他人知晓。
(2)隐私保护权。即维护自己的生活利益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窥探和传播。在受到他人非法刺探、调查和侵犯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3)隐私支配权。即隐私权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私人生活方式、是否对外公开自己的生活秘密,可以利用自己的生活秘密以满足自己的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4. 注意精神赔偿问题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民法总则》第111条也规定了隐私权。

(九)荣誉权△

1. 概念:
荣誉,是指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2. 特征:
(1)荣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2)荣誉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

3. 基本内容:
(1)荣誉获得权。即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行为而授予的荣誉称号,任何他人不得加以妨碍、阻挠和干涉。
(2)荣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对于已经授予的荣誉有权保持归自己所有,排除他人非法侵害。荣誉一经获得,即为民事主体终身享有,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非法剥夺也不得转让或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侵害荣誉权。
(3)荣誉利用权。即民事主体可以利用荣誉,并享有和自主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物质利益。如企业可以在商业广告中载明自己获得的荣誉以取信于社会。权利人利用荣誉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益。

4. 荣誉与名誉的区别:▲
(1)来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区分。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
(3)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
(4)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

联系电话:0371-55939155
网站:http://www.trzsb.com/
QQ群:814334624 天任专升本交流群
QQ号:2337994759 在线咨询

好课推荐

122河南专升本全年集训营

¥19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222河南专升本秋季集训营

¥17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322河南专升本寒假集训营

¥11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422河南专升本走读集训营

¥12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专升本互动

微信公众号:河南天任专升本

专升本最新动态推送

备案信息:豫ICP备2023009672号-1 Copyright © 2007-2020 trzsb.com
总部咨询电话:0371-55939155
郑州天任升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