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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法律基础《宪法学》第三课: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专升本法律基础《宪法学》第三课: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概念
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
二、基本权利的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国藉的相关知识
(一)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二)取得方式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对国籍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三)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根据我国《国籍法》,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
(四)中国实行一人一国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
3.允许合理差别。
(二)平等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三)我国宪法对特定群体的保护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人烈士家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一国宪法、法律规定并受到保护。
(二)六大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一—首要地位,其他自由都由此派生。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不得公开传教。
四、人身自由
(一)生命权
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生命权首先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
生命权包括防御权、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保护请求权。
(二)人身自由:狭义身体(肉体)自由,免受任何非法限制的自由
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精神自由
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四)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免受非法侦查的权利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三)体息权——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不是公民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一种权利。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一)受教育的权利—既是权利义是义务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不包括出版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一)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所谓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1.批评、建议权——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2.控告、检举权——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3.申诉权——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二)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真题在线
1.(2017年单选)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2.(2017年单选)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    (D)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
3.(2015年单选)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4.(2018年名词解释)言论自由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
五、依法纳税。
六、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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