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课不停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升本资料 > 法学 >

专升本法律基础《法理学》第六课:法的运行

专升本法律基础《法理学》第六课:法的运行
 
第一节  法的制定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治国之本。立法是法的运行的起点。
真题在线
2014年单选)“已成立的法律应该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为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              关于法治思想的表述。                      (D)
A.柏拉图       B.苏格拉底     C.卢梭     D.亚里士多德
一、立法(法的创制、法的制定)
(一)含义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真题在线
1.(2018年填空)立法的基本方式包括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
2.(2017年名词解释)法的制定
(二)特征
立法作为国家的一项专门职能活动,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立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一项国家职能活动。
2.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性活动。
3.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立法的基本方式为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
6.立法是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方面的制度,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当代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一元二级,多层次并存,多类相结合的立法体制。
真题在线
2016年单选)我国的立法体制是                                         (C)
A.多元制                   B.复合制
C.一元两级多层次           D.制衡制
三、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在法的创制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思想、理论、观念来制定法律和修改、废止、认可法律。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立法原则)
我国现行的立法原则包括: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
真题在线
2017年单选)下列选项不是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C)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立法程序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立法程序的开始
即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的专门活动。
我国能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有: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案的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二)法律案的审议
即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对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审议过程:三读(三审制),《立法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三审制的例外:《立法法》第28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草案的表决可能有两种结果:获得通过和未通过。只有获得通过的法律草案,才成为法律。
法律案获得通过的法定人数分为一般多数和绝对多数。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法律生效的关键步骤。公布的主体:
1.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审议通过的法律,一般由国家主席公布。
2.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审议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由该部门公布。
3.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
对于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公布主体,《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公布法律的时间:法律通过后,应该尽快公布。法律公布之后,才能生效,但并非一经公布,就立即生效,法律的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公布法律的方式:一般是在立法机关的特定刊物上或指定的其他刊物上进行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
真题在线
1.(2018年单选)法的实施方式不包括                                     (A)
A.立法     B.执法     C.守法     D.司法
2.(2015年填空)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二、执法(法的执行)
(一)执法的含义
执法即法律执行,又称法的执行。分广义上的执法和狭义上的执法,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执法,即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的特征
与司法相比,执法主要有四个特征:
1.执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2.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管理的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三)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
三、司法(法的适用)
(一)概念和特点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方式之一,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如下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3.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4.司法权是终局性权力,裁决具有权威性。
5.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它只有受到请求,才能启动。
6.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司法权的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7.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真题在线
2014年单选)关于法的适用的特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D)
A.具有国家权威性               B.具有国家强制性
C.是特定国家机关的活动         D.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四、守法(法的遵守)
(一)守法的概念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是法的实施方式之一。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各种制定法(广义上的法律)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守法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第三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一般采用广义概念。
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前者是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后者是非国家机关,包括执政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和新闻舆论进行的监督。
(二)国家法律监督。国家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三)社会法律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第四节  法律解释
 
一、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二、种类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官员或者其他有权解释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又称任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一般是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在我国,普通法官或其他司法、执法官员在日常司法、执法过程中所作的法律解释通常被认为是非正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一般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
2.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3.主观目的解释,又称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
4.历史解释。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5.比较解释。指根据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指依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是最先适用的一个基本方法;若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还得依次适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的方法、比较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这种位阶关系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二)特殊解释方法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2.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
3.扩充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宽的解释。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当代中国确立的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
《立法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
(1)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
(1)国务院、中央军委。(2)“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两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3.法律解释的通过与公布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务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4.法律解释的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真题在线
2014年单选)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有原则性的分歧时,最终的解释和决定权属于                                                                (D)
A.国务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行政解释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三)司法解释
1.定义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2.权限划分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371-55939155
网站:http://www.trzsb.com/
QQ群:814334624 天任专升本交流群
QQ号:2337994759 在线咨询

好课推荐

122河南专升本全年集训营

¥19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222河南专升本秋季集训营

¥17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322河南专升本寒假集训营

¥11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422河南专升本走读集训营

¥12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专升本互动

微信公众号:河南天任专升本

专升本最新动态推送

备案信息:豫ICP备2023009672号-1 Copyright © 2007-2020 trzsb.com
总部咨询电话:0371-55939155
郑州天任升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