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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民事法律行为(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一个民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

1. 一般成立要件:
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包括: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4)标的确定和可能:所谓可能是指民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

2.特别成立要件:
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
(1)双方、多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
(2)实践性法律行为:给付标的物。
(3)要式法律行为:法定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或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

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
(1)行为人适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实质)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胁迫、欺诈,使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成立民事行为;
(2)由于行为人自己对该行为的重大误解,使其行为与其内在意思不一致。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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