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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非法人组织(二)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属于非法人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又可以划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概念与特征

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真题:
(2016年填空)王某与张某分别出资3万元和7万元合伙开了一家工厂,后因经营不善,亏损3万元,王某与张某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预测题: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 (     )
A.实物          B.知识产权
C.继承权      D.劳务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起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
退伙分为:

(1)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效力: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在内部关系上,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预测题:
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丙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委托丙与丁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签约时,丙表明自己是该企业合伙人,并出示了单位印章。后合伙企业未清偿到期货款。对该合伙企业所欠丁公司的债务 (    )
A.丙不承担责任
B.丙承担有限责任
C.丙承担按份责任
D.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都没错则连带。

预测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    )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由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还包括:
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4.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四)入伙与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原则上适用前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例外规定主要有:
1.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事由。
3.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4.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5.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六)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1.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6.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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