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4.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5.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6.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7.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8.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9.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它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3.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4.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15.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之下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举止。
16.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1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8.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19.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特殊防卫: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2.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23.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24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25.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包括以下两种犯罪分子: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6.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可分为两种: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②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27.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8.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一行为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9.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30.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 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 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31.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 名的犯罪。
32. 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或结果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33.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34. 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3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地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6.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犯一定之 罪的罪犯。
37.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38.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39.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40.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41.假释:是一种附条件将罪犯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假释制度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 子以提前释放。
42.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3.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优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4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45.转化型抢劫:犯盜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46.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47.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虛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8.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侵吞,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49.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索要的行为。
50.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1.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3个月未还的行为。
52.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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