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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继承法(二)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 特征:
(1)法定继承的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即: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赠继承,遗赠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即: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

(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继承法》第11条  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 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晩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2. 成立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晩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范围不受辈数的限制。
5代位继承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真题:
(2016年单选)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子女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该继承方式是 (  )
A.转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赠 D.遗嘱继承

(二)转继承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1. 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2. 转继承的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不仅适用法定继承,还适用遗嘱继承。

(三)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 性质不同(或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4. 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二)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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