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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婚姻家庭法(五)

收养制度

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方面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形成了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3)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收养登记。
(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通常收养关系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
《收养法》第4条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
《收养法》第6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收养法》第8条第1款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法》第9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法》第10条第2款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预测题:
某6岁女童的父母因意外双双遇难。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有抚养能力的人中,有资格收养该女童的是(    )。
A.甲,女,29周岁,未婚,无子女
B.乙,男,45周岁,离婚,无子女
C.丙,女,38周岁,丧偶,无子女
D.丁,女,46周岁,已婚,有一子已成年

2.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根据《收养法》第7条的规定,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②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③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生父母;
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
⑤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法》第23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
白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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