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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民事法律行为(六)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1. 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其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的民事行为。

2. 附条件的法律特点:【选择】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点:
(1)具有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排除已经发生的事实。
(2)具有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排除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的事实。
(3)具有非法定性(意定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排除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如保险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支付保险金,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这是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
(4)具有合法性,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排除违法的事实。如所附的条件违法,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具有特定的目的性。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排除为了其他目的。

(二)条件的种类

1.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依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的不同。
(1)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举例: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
(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效力。举例:甲将车借给乙,约定出国归来时归还

2. 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依据条件的内容不同。
(1)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条件。//举例:甲与乙约定,儿子出国留学就将房卖给乙。
(2)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条件。//举例:甲与乙约定,儿子不回国工作就将房卖给乙。
无论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既可以作为延缓条件,也可以作为解除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期限的法律特点:
(1)具有未来性,期限应当是在将来发生的。
(2)具有必然性,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
(3)具有意定性,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具有特定的目的性。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点。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3. 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又称始期。
(2)解除期限。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又叫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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