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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民事法律行为(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往往只有当事人才知晓,这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有效
(4)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者撤销。
 
预测: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撤销行为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之前为  (    )
A.有效行为    B.效力未定行为
C.无效行为    D.部分无效行为

(三)关于撤销权【选择题】
撤销权,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消灭撤销权的事由包括:(1)因当事人放弃而消灭;(2)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后果:撤销权消灭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1.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
(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0元误认为1000元;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认定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
(2)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2.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分两种情况: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第148条)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第149条)

3.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成立条件:
(1)有胁迫的故意;
(2)实施了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与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的且是重大的,并足以构成被胁迫人的恐惧。

4.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
(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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