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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民法概述(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
1、财产归属关系(支配关系)是指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静态)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动态)

(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产生的,因此人身关系包括两类:
1、人格关系:基于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基于配偶、亲属等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两种类型:制定法与非制定法。
  • 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撰,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
1. 宪法。
2. 民事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5. 规章。
6.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批复。
7. 国际条约。
  • 非制定法
  《民法总则》第10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真题:
(2018年单选)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 (    )
A.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C.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                         D.适用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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