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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南专升本诚信考试指南

  知法守法,诚信考试

  考生请熟知并自觉遵守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有关纪律和规定,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若有违纪、作弊等考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遵章守纪,规矩考试

  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的纪律要求,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和用品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一律在考前上交至“非考试物品置放处”;不要购买、使用考试作弊器材,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贻误终身,做出让自己以后后悔的事情。

  考场纪律要求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特殊情况要提前声明,否则后果自负。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相关信息,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不得提前答题。

  七、开考前3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14:45以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非经允许不得离场。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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