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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商法学(六)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的概念与出资方式

(一)概念:公司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二)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形式实行法定主义。货币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以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可以用于出资。

真题:
(2018年单选)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不包括 (   )
A.货币 B.土地使用权 C.商誉 D.商标权

出资违约责任

(一)一般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起人连带责任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和其股东可请求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抽逃出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可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四)出资责任与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恶意受让人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受让人可向该股东追偿。
(五)出资责任形式
1. 未全面出资:限制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 未出资:解除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果的,可以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
3. 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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