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
《民法总则》第64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总则》第65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总则》第67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发生的组织机构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包括:
1.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分为两种方式:
(1)创设式分立是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A=B+C
(2)存续式分立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A=A+B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须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分为两种方式:
(1)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A+B=C
(2)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A+B=A
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存续的法人承受。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如组织形式、性质发生变更,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登记者,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4.其他事项的变更。如名称、注册资金、住所、活动宗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等。
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统称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法人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终止须经一定的法律程序才会发生。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民法总则》第68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解散的原因
《民法总则》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今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测: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的是 ( )
A.被吊销营业执照 B.被吊销登记证书
C.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D.变更名称
(三)法人终止后的清算。【掌握清算与终止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70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总则》第72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