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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自然人(四)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民法总则》第40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总则》第41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主要有:
1. 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期间必须持续满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
2.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没有顺序的要求。

预测题:
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5年。下列人员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为失踪人的有(    )
A.甲的妻子        B.甲的姐姐
C.甲的债权人   D.甲的外祖父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具体的程序: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三)宣告失踪的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1.《民法总则》第42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民法总则》第43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民法总则》第44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4.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总则》第45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如果被宣告失踪人又重新出现,则应当撤销原来的宣告失踪判决。



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4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47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48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一)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民法总则》第46条和《民法总则》第41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主要有: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1)一般情况满4年
(2)因意外事件满2年;
(3)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 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同宣告失踪。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具体的程序: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提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三)宣告死亡的后果

宣告死亡之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大体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民法总则》第49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民法总则》第50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1. 财产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民法总则》第53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夫妻关系:
《民法总则》第5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其配偶只要再婚过,即使后配偶死亡或离婚的,夫妻关系都不能自行恢复。
3. 子女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
《民法总则》第52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真题:
(2017年单选)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1. 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 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3. 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4. 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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