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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诉讼时效与期间(二)

  • 发布时间:2020-09-15 18:41:38
  • 王老师:16696071610 (同微信)
天任专升本

期间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有限性的规定,就是民法上的期间。

期间的类型

1. 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2. 指定期间
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间的计算

1. 计算单位:
《民法总则》第200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民法总则》第204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期间的起算:
《民法总则》第201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 期间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202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民法总则》第203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4. 期间计算用语的语意。
《民法总则》第205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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